【案情回顾】
2012年4月,朱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双方约定租期为4年,租金178万分两次支付,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协议提前中止,应当赔付另一方半年的租金。
餐饮公司依照《租房协议》先行支付了第一笔租金95万元,然而约定在2014年9月份之前交付的第二笔租金却迟迟未予以支付,朱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餐饮公司支付租金,这期间公司仍在营业中。
支付租金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事情却出现了转折,原来朱某租赁给餐饮公司的房屋并没有取得房产证,也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这套房子就是俗称的违法建筑,那么这种情况下《租赁合同》还有效吗?餐饮公司是否还要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呢?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朱某与餐饮公司签订的《租房协议》无效,餐饮公司支付朱某房屋占有使用费。
协议无效了,租金也变成了房屋占有使用费,依据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这类建筑租赁产生的纠纷做了详细的规定。《解释》第二条就明确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合同》无效的话,租赁人是否就不用就使用该建筑支付任何费用呢?《解释》第五条对此做了补充,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本案中,由于租赁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但就未支付费用期间的使用,餐饮公司仍应当支付给朱某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来源:宁波法院网 文章出处:余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