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创造美好

    2016年05月04日 作者:陈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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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来年过去,仍记得小学课本中作家冯骥才所写的《珍珠鸟》,文末是:“信赖,往往创造出美好的境界。”因多次在生活和工作中验证这句话的真理性,我对此历久弥新。
    近日接触的一个当事人,让我在百般周折后,又忍不住感叹信赖的重要性。
    这是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的被告,劳动者,省外人。我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受理了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对她提起的诉讼,她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通知预交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后若干天,她的诉讼费还没到账,于是打电话去询问。她告诉我某月某日已托朋友交了,交款人是某某。再问财务,还是没有与她描述的信息一致的进款记录。然后又是多次电话往来,无非是让她提供更详细的交款信息以便查询,让她核实一下是否确实交进了,有没有退款;但她坚持称已交。
    如是,几天过去。我心想这样僵持也不是办法,便给她发了一份书面的限期补交通知,并将逾期不交的后果在通知中一并告知。然而,她还是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费,即便我一再强调“如果你确实交了两笔,法院肯定会将多交的费用退还于你”;一再解释“即便显示转账成功,也可能发生退票”。
最终她不知如何发现了钱确实没交进,要求补交。但我明确告诉她补交的期限已过,按照撤回管辖权异议处理。为此,她软硬兼施:哭诉她一个贫穷弱女子赴甬诉讼多不容易,并威胁要投诉我。她的电话轰炸让我不胜其扰。
    最后,她打通其他办公室电话,让我同事转告我,她意识到自己错了,希望我能接受她的道歉,也对我的工作表示了肯定。这在某种程度上,亦算是一种慰藉。
我不敢妄断100元钱微不足道,但由此折射的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不信任,还是深深地刺痛了我。这种不信任,不能不说是当下中国法治发展的尴尬处境。
    信任与法律,既密不可分,又相互作用。从积极的角度讲,一方面,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有关信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如诚实信用、信赖利益保护。通过这些原则和制度,人们能够预测自己、他人的行为及后果,形成信任的基础;另一方面,信任又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正是人民的信任,使法律不至沦为一纸空文;正是人民的信任,使法律得以发挥实现公平正义、维护个人自由、造福广大人民等职能;正是人民的信任,共同推动着法治蓝图逐步转化成客观实际。但遗憾的是,我们更容易看到的,是二者的负作用:公信欠缺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不断吞噬着人民的信任;而人民的不信任,又不断侵蚀着法治大厦。
    更尴尬的是,当我们在讨论法律信仰、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法的感情的时候,法官对于当事人的信任亦成为问题。身为法官,虽知信任对于司法高效运行的重要性,但再强大的心,在一次又一次的信任扑空后,也变得伤痕累累。我犹记得要求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在报出价位和付款方案后,因对方看似爽快地同意了,又食言提出于己更有利的方案;我也记得等待原告提供代理律师的电话,但久等未果,再次去电询问,反被原告反问“你这么着急干嘛啦”。很多简易程序的案件,我们理论上可以采用电话通知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但我们不敢,万一原告没到庭且称未收到过通知,我们是否按撤诉处理?万一被告没到庭且称未收到过通知,我们是否缺席裁判?在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下,在强大的媒体和舆论压力下,又有多少法官愿意冒因信任当事人而可能影响办案进程、可能存在程序瑕疵的风险?
回顾中华民族的历史,我们从来不缺信任文化。有仁义礼智信的五常伦理教化,有“人无信不立”的处世格言,也有羊祜与陆抗两交欢之类的典故。只是因为乡土社会和耕种文明,这种信任基本建立在宗族、血缘或者相熟的人之间。现代社会,这种纽带的联结越来越淡漠,而信任,却仍如德国社会学家、哲学家齐美尔所说,“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的普遍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现代生活远比通常了解的更大程度上建立在对他人诚实的信任之上”。
    作为司法工作者,为充分发挥信任的力量,我们能做的,一方面是提高制度可信度,通过吸收公众参与法律的实施、立案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阳光司法各项举措,增加制度的合理性、公开性、透明性;另一方面是提高人际可信度,法官应恪守职业道德,秉公司法,在与当事人的接触中,形成公平公正的形象,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而至于法官对当事人的信任问题,不妨让我们来点自嘲精神—— 既然“法官是最接近上帝的人”,那么,我就在案件可控范围内相信你吧,因为我们秉信“信赖,往往创造出美好的境界”,秉信我们彼此信赖,可以共同创造中国法治的美好境界。
责任编辑:陈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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