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鄞法(2011)57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党风勤政廉政建设实施细则

    2011年06月22日
    TT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件

 

法(201157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党风勤政廉政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加强勤政建设

第二节 规范审判行为,保障司法公正

第三节 正确处理同案件当事人及律师的关系

第四节 按规定开展委托评估、鉴定、拍卖工作

第五节 约束业外活动,维护自身形象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的党风勤政廉政建设,明确全体干警勤政廉政责任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院的“八个不准”、 “九条意见”、“五个严禁”、中央政法委及省、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省高院《关于推进廉洁司法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的通知》、省政法干警“十项纪律”、省高院“六条禁令”、区《关于全面实施廉政风险管理的意见》及市中院和本院有关廉洁自律和回避制度等各项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党风勤政廉政建设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秉承“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认真执行中共中央、最高院、省高院和市中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部署,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治警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着眼防范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深入推进中政委“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及 “创先争优”“、 “三思三创”等各项主题活动,为我院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案结事了、社会和谐为目标、以队伍建设为关键、以规范化建设为保障的各项工作再创辉煌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第三条 我院党风勤政廉政建设实行“一岗双责”的责任制度,院长对全院负总责,党组成员对分管部门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干警的廉政状况负责,干警对本人负责。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法院干警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纪律处分,同时给予经济上的处理。

临聘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辞退处分,同时给予经济上的处理。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全体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加强勤政建设

第六条 遵守作息时间和出勤制度,按时上下班,按规定佩戴工作牌。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中层干部请假1天以下的由分管院长审批,1天以上的,报院长批准。其他人员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以内由分管院长批准,超过2天报院长批准。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的,按旷工处理。请假报告单经审批后报政治处备案。

第七条 办公室内按规定摆放三角工作牌,如遇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应及时申请更换工作牌。

第八条 全体干警上班时间一律穿着制服,佩戴徽章。法警按规定穿着制服。

第九条 法院用车应当严格执行我院《关于特殊车辆(警车)管理使用的规定》,机关车辆(分配到部门的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调度)由司法行政科统一负责调度、维修、用油及里程统计。夜间及双休日、节假日应当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如因违规停放,造成车辆损坏、车牌丢失、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司法行政科报告,并将事故经过以书面形式报院分管领导。

第十条 法官、书记员(速录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尊严,并做到:

(一)法官按规定穿着法官袍(制服),书记员(速录员)穿制服,佩戴大徽章,并保持服装整洁;

(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第十一条 我院实行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监督卡制度。在立案时将廉政监督卡发送给当事人,待案件审(执)结后将监督卡寄交给监察室,由监察室调查、核实、处理,并答复当事人。监察室对办结案件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

严禁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或参与其他网络娱乐活动。

严禁工作日未经批准午餐饮酒,不准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严禁在工作时间搓麻将、玩牌或开展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

第十三条 法院干警出省执行公务的,须在出发两天前填写《法院干警外出执行公务表》报监察室备案。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前填写的,须在回到本单位两天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外出执行公务严禁和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同行,确需同行的,说明原因,报分管院长批准,并报监察室备案。

第十四条 法院干警外出学习、参加考察活动的,需在学习、考察五日前填写《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政治处备案。

不准在出差期间擅自延长时间、绕道或途滞留用公款旅游;不准参加由各学会、协会、培训中心等组织的开发性、营利性学习、培训交流活动;不准以出差办案等名义组织、参加各类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第十五条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财经、财务纪律,合理统筹使用资金;严格经费支出程序、审批权限,规范审核报销手续,节约开支、杜绝浪费。执行“票款分离”制度,规范诉讼费收结。按照统一保管、及时结清的要求,规范罚金、执行款物等案款(物)的管理,杜绝截留、坐支、挪用案款(物)。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经费标准,简化公务礼仪。公务接待时推行自助餐、快餐或便餐,努力建设廉洁型法院。

第十七条 对司法救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案件承办人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除赔偿被骗取的司法救助金外,依照本院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规范审判行为,保障司法公正

第十八条 法院干警在审判活动中要严格规范审判行为,严格审判纪律,正确行使审判、执行权。自觉抵制干扰审判、执行权行使的各种消极因素,预防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

第十九条 严禁有案不立、压案不办、瞒案不报,或故意拖延办案时间。

第二十条 审判、执行人员、书记员(速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审判、执行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除了以上情形,如果认为自己处理某案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的请求。

第二十二条 对本人的案件或者以直系亲属代理人身份参加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平等地参与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不得以法官身份获取特殊照顾,不得利用职权收集所需证据;对非直系亲属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诉讼案件,一般应当让其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不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 严禁超越职权和管辖范围,插手经济纠纷,争夺管辖权,不得利用政法干警的身份私自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

第二十四条 涉案标的在5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及涉案财产分割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婚姻家庭案件,严格按照我院《关于大标的案件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甬鄞法(20102号)文件办理,监察室作为大标的案件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将对大标的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的每一个阶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严禁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辅助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合议庭成员之间或本庭审判员之间讨论案件时不得不讲原则,附和错误意见,互相通融,甚至互相利用,结成“利益共同体”。

第二十七条 凡阅批书面涉案反映材料的,均不得作出实体处理或者倾向性意见的批示。

凡阅批涉案反映材料后交办的,均不得越级越位直接交给承办法官,必须经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逐级向下传递,以体现组织程序、公开透明和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严禁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第三节 正确处理同案件当事人及律师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法院干警应当严格规范与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关系,谨慎处理与律师的关系,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绝对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二)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宴请;

(三)直接、间接接受,索取、变向索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四)私自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机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

(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在购房和装修住房提供的优惠和便利

(六)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收取礼品、礼金;

(七)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近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以交易、办企业等形式谋取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不正当利益;

(九)因受人之托或为获取个人利益,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泄露审委会、合议庭意见及其他审判工作秘密,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教唆纵容当事人上访;

(十)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请托,在上述人员与办案承办人,法官的亲朋好友,身边人等之间进行沟通、撮合、转交钱物等行为;

(十一)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资助的外出旅游、度假、探亲等利益;

(十二)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第三十一条 法院干警在任何时候均不得接受律师宴请。事前未知与当事人、律师聚餐的(在聚餐中途发现的,应立即退出),应在知道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察室。未及时报告,经人举报且查证属实的,接受违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不得违反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对当事人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用,或者要求、接受当事人向法院赞助,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以各种名义公款度假和违反规定参与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三十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公务交往中收受礼品,各部门应将拒贿却礼情况制作成书面记录作为年终考核台帐之一。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到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并上交监察室。凡应上交的礼品,不准以个人名义用于捐资助学、扶贫、解困、救灾等。

前款所称的礼品,是指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价格在200元以上及受礼人无法确认其价值的物品;其中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物品,不受最低数额限制。

第三十五条 法院干警遇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在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院监察室报告:

(一)案件当事人及亲朋好友或代理人为案件说情、请吃、送礼的;

(二)法院干警及其亲友为案件说情、请吃、送礼的;

(三)上下级法院工作人员之间或法院离任人员为案件说情、请吃、送礼的;

(四)当事人单位领导或组织出面为案件说情、请吃、送礼的;

(五)有关单位领导或组织出面说情、请吃、送礼的;

(六)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按规定开展委托评估、鉴定、拍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等活动中徇私情、谋私利,与相关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 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向当事人推荐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机构。

第三十八条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职能部门对下列事项的确定应采用合议制的形式决定,并报监察室备案:

1)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的;

2)需定向选择鉴定机构的;

3)决定是否回避的。

第三十九条 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及时、有效地变价处理涉案财产,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以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条 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选定拍卖机构时,监察室应派员监督。对标的额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邀请相关业务部门派员监督。

第五节 约束业外活动,维护自身形象

第四十一条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四十二条 法院干警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穿制服佩戴法徽出入酒店,禁止公务车辆随意停放。

第四十三条 法院干警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事后一个月内填写《鄞州法院干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上交监察室。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应于事前主动向有关部门请示:

(一)配偶、子女、父母担任律师或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情况;

  (二)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三)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定居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家庭住房变动、新购住房情况;

(九)本人借用他人机动车辆的情况;

(十)配偶、子女工作变动情况;

(十一)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者涉嫌犯罪的情况;

(十二)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严禁未经批准从事经商办企业;严禁参与经营娱乐场所,为非法经营提供保护。

第四十六条 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第四十七条 法院干警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第四十八条 法院干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第四十九条 法院干警要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近亲属,不在自己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有影响司法公正的活动,不得借法院干警的职务和地位收受各种礼物、礼金和有价证券。

第五十条 法院干警离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言行而使公正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五十一条 法院干警离退休后不得从事本辖区范围内的诉讼代理业务。

第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监察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行。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机关的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实施后,甬鄞法(2009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〇一一年六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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