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是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大力实施“五水共治”工程的部署,充分发挥法院工作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和推动“五水共治”工作依法、有序、稳步开展,助推“质量新鄞州”建设,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依法保障“五水共治”工作有序推进
1.“五水共治”是我区当前促转型、优生态、惠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院干警要充分认识 “五水共治”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前做好专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的应对准备工作,为我区“五水共治”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 “五水共治”关乎法治与民生,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社会影响面广,要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用好司法手段,在区委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为推进“五水共治”提供优质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二、加强风险评估,妥善化解涉“五水共治”案件的矛盾纠纷
3. 严把案件前置审查关口,对涉“五水共治”案件实行每案必评,及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对案件争议焦点、不稳定因素进行量化测评,因案处置,做到提前预警、提早预案,防止事后被动。
4. 强化诉调衔接,对涉“五水共治”案件努力争取通过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方式促成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把矛盾化解在诉前。
三、加大审判执行力度,依法保障涉“五水共治”案件的及时处理
5. 严厉打击偷排废水、废液,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行为,加强对环境破坏惩治的力度,依法制裁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6. 严厉打击“五水共治”工作中发生的暴力抗法、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阻碍“五水共治”专项检查活动查处工作、妨碍公务、蓄意闹事已经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严厉惩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五水共治”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
8. 依法支持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等行为的处置,依法支持当地环保公益组织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起诉,积极探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
9. 对涉“五水共治”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审查、及时立案。对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依法提高损害赔偿标准,积极维护公民法人的水环境资源权利。
10. 对情况紧迫,存在严重影响涉“五水共治”工程项目进度、明显无理阻碍施工等情形的征收补偿及责令交出土地案件,经书面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同意后,立即先予执行。
四、延伸审判职能,为“五水共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1. 探索通过印发法律指导手册、提出司法建议、报送行政审判“白皮书”等形式,全面服务“五水共治”工作。
12. 及时对涉“五水共治”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调研,梳理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和化解风险的对策,主动向党委、政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13. 通过庭审直播、微博直播、“小巷法官”进乡村社区、本院外网公开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请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等多种途径,实现涉“五水共治”案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涉“五水共治”案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五、健全联动机制,有力推进“五水共治”工作的高效运行
14. 加强与环保、水利、海洋与渔业、防洪、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通过开展执法培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为其解答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决策参考,帮助提高执法水平。
15. 加强院府联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调研、组织学习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共同研究涉“五水共治”案件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遇到的法律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加强重大案件协调力度,提升“五水共治”案件的协调实效。
16. 探索在重点水域污染整治区域设立司法联络室,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及时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和司法建议。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