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2016年05月27日 作者:邵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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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介绍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郑贤达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鄞州法院向各位记者朋友们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对大家长期以来给予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鼎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将对我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的背景、改革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类型日益增多,处理难度不断增大。家事案件涉及的亲属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和复杂性,家事纠纷的解决,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幸福,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因此,针对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以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推动和深化家事审判改革,不仅是家事审判特殊性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和强化司法为民的需要。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了100家左右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我院被指定为试点法院之一。
    我院于2012年6月设立了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未成年人普法宣教工作。为了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我院在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基础上,于2013年9月成立全省首家独立编制的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将妇女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案件也划入到该庭。2016年5月,该庭更名为家事少年审判庭。2014年和2015年,我院家事案件收案数分别为891件和1061件,2016年1-4月份收案数为267 件。
    二、我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简介
    为顺利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我院于近期出台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家事案件的审判原则、受案范围、审判队伍、审判制度及家事纠纷综合协调机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该方案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我选择一些最具特色的内容向各位进行介绍。
    (一)家事审判试点案件范围
    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主要案件类型有:1、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附带案件包括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2、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3、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6、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
    (二)家事审判基本原则
    1、调解前置原则。除确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身份关系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进行调解的案件外,其他家事案件均应调解前置,未经调解不予立案。该规定是对当前家事审判制度一大突破,目的是促进家事纠纷的自我修复,从源头上控制家事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避免矛盾纠纷因双方对簿公堂而激化。
    2不公开审理原则。家事案件具有私密性,且涉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除当事人合意公开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性等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坚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一规定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公开审理原则的重大突破。
    3、注重感情修复原则。审理家事案件时要区别于财产类案件,注重修复婚姻家庭关系,对于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案件也应评估双方感情,并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修复、改善原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
    4、保护弱势家庭成员利益原则。审理家事案件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家庭成员的利益,尽可能地给予其精神和物质上的帮助和支持。
    (三)建立专业化审判队伍,打造特色性审判文化
    1、建立主审法官负责制度及专业化辅助人员制度。探索建立家事主审法官负责制和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人员担任司法辅助人员制度。从妇联、团委、教育医疗机构选定人员担任家事少年审判庭的人民陪审员,提升审理家事案件的专业化水平。
    2建立“2+N”陪审制度。在审理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且矛盾对立、涉及道德伦理和风俗习惯以及其他社会关注度高的家事案件时,由2名法官和3至7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为单数),保障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权利,充分发挥其调解作用。
    3、打造家事审判文化。家事审判庭的场景和席位布置坚持以“和”为主旋律,凸显浓厚的家庭调和氛围,赋予家庭责任担当、亲情维系、宽容理解等内涵。设置的审判席位配以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席卡,当事人席位以当事人关系设置席卡,如妻子、丈夫等。
    (四)建立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制度
    1、变更诉讼主体称谓。改变文书主体称谓,取消原、被告称谓,变为家庭成员之间固有的妻子、丈夫等称谓,为区分诉讼主体,在称谓前加上起诉人或被诉人。
    2、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审理案件过程中,主审法官可签发调查令委托家事调查员调查下列事项:(1)各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的性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教育程度、工作情况等;(2)案件有争议的事实;(3)子女抚养现状;(4)家庭情感破裂程度;(5)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完成调查后,家事调查员应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3、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报《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状况。不如实申报的,则视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判决时将酌情考虑少分财产,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4、建立婚姻冷静期制度。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案件情况可依职权或依双方当事人申请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让双方当事人冷静、反省,以促使当事人理性对待家庭矛盾,推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化解。冷静期内,审判人员会同家事调解员、当事人亲友一同做说服工作。
    5、建立家庭情感破裂程度评估制度。除纯财产性家庭纠纷案件,对亲子、收养、婚姻等身份关系案件,在案件受理后均应进行家庭情感破裂程度评估。对仅出现婚姻家庭关系危机,但不致关系破裂的,要尽可能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修复,促进纠纷化解;若确实破裂且无法修复,则应在劝说、调解无效后,以适当的方式裁决。
    6、引入心理疏导机制。与辖区医院、咨询室等机构合作,对于有心理障碍或者情绪过分激动的当事人给予心理疏导,并根据案情邀请具有心理咨询师或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的人员参与案件陪审。
    7、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禁止未成年人出庭作证,对于必须由未成年子女提供证言的,由主审法官对子女单独询问,由双方对书面证言或询问笔录进行质证。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对于不满十周岁子女的抚养问题,通过单面镜调查室了解子女与父母双方的亲疏程度予以判决,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子女抚养问题,要充分尊重子女意愿。
    (五)构建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
    1、完善人身安全保护机制。与公安、妇联等部门沟通协调、合作分工,力求建立反家庭暴力整体防治网络。妇联等组织如发现有家庭暴力事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案,并施加援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2、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家事纠纷化解,共建“三站”平台,即在妇联设立家事纠纷调解站,在各街道设立“阳光天平”妇儿维权站,在各居委会或村委会设置综治服务站,并联合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辖区家事纠纷进行调解。
    3、建立案后帮扶机制。与公安、司法、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共同开展判后跟踪、回访、帮扶工作,形成家事纠纷社会管理新格局。
    以上就是我院家事审判方式与工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将在2016年6月1日以后正式实施。为配合家事审判理念的转变与审判制度的创新,我院正在对相关硬件设施进行升级,审判区的家事案件调解室、心理咨询室、单面镜观察室等区域也正在紧张的装修之中。我们期待通过这一轮家事审判方式与工作机制的改革,不断提升我院家事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我们也希望能借助媒体的力量,将我们全新的家事审判理念与具体的举措向社会各界传达。下半年,本次改革对家事审判工作带来的变化即将显现,我们欢迎媒体朋友继续关注我院的家事审判工作,我院也将选择更多典型的案例与各位媒体朋友分享。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邵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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