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家住宁波市区的汪大伯有些闷闷不乐。他到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向法官述说,自己已经丧偶多年,5年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是丧偶的冯女士,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
为保证再婚后彼此生活“各自独立”,互不给对方“增添负担”,在婚姻登记前夕,两人在各自儿女的“指点”下,有过这样一个书面约定:婚后各自经济独立,互不扶养;互不干涉对方私生活……
今年年初,冯女士因患重病住院开刀,术后需长期休养,不仅需要汪大伯的照顾,还要汪大伯承担一部分医疗、护理和营养费用。
汪大伯就纳闷了,自己与冯女士婚前非亲非故,结婚也就4年多的时间。现在对方患病,自己是否有照顾对方的义务,甚至还要承担医疗等费用,当初两人自愿约定的“互不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结为夫妻时,可以对各自婚前和婚后财产、婚后家务负担等相关事宜作出约定,但这一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两位老人再婚前签订的“互不扶养”约定,明显违反了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该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要是夫妻关系,不论是再婚的,还是复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冯女士完全有理由要求作为丈夫的汪大伯对其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对于因病所产生的医药、护理费等费用,汪大伯如果是有能力的,也应当承担此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