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捞 他被抓了现行

    2016年11月16日 来源:《鄞州日报》2016年11月8日 作者: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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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鄞州一男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近日,鄞州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这也是我区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徐某今年40岁,是当地一名渔民,靠着近海而居的地理优势,他练就了一身娴熟的捕鱼本事。今年7月中旬的一天,已经一个多月没有出海捕鱼的徐某觉得手痒,他心想:禁渔期已开始有一段时间,应该查得不严。

  他带上捕鱼工具来到离家不远处的海边滩涂,精心挑选了捕捞地点,迅速设置了几个地笼网及滩涂串网,准备等到夜里收网时来个“大丰收”。

  次日凌晨时分,徐某趁着夜色驱车赶到滩涂边。正如预期的那样,网内已经收罗了不少鱼虾、螃蟹,徐某兴奋地摩拳擦掌,开始收渔网。可还没将“战利品”全部收入囊中,徐某就被正在巡查的海洋与渔业局的执法人员发现了,被当场查获已捕得的各类鱼虾、海蟹若干。

  后经鄞州区海洋与渔业局认定,徐某使用的捕捞渔具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渔期禁用的渔具。

  经核实,此前,当地镇政府曾多次对徐某利用串网等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进行过告诫。在今年禁渔期开始前夕,执法人员还曾专门对徐某设置的滩涂串网进行了强制清理。徐某属明知故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了水产资源相关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鄞州法院承办该案的陈法官介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禁渔休渔规定,6月1日至9月16日为禁渔休渔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捕捞行为将会造成海洋渔业资源的枯竭,影响海洋生态功能,不利于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鄞州法院对被告人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对于警示渔民依法依规进行捕鱼作业、改善海洋渔业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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