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典型案例(何飞龙)

    2017年08月14日 作者:执行局
    TT
身份信息案情简介判决结果
何飞龙,男,1982年出生2013年4月10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何全兴返还钱某某借款576000元,并支付利息68343元。后在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何飞龙明知浙江某建设环境有限公司欠其父亲何全兴的452300元工程款是法院执行款的情况下,仍为何全兴提供银行卡,帮助何全兴顺利结算该笔款项,被告人何飞龙拿到其中的125000元,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何飞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何飞龙退赃125000元。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判决被告人何飞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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